2014年公路監理師考試《綜合知識》備考試題(1)


1、某公路工程項目的一次監理工作會上,劉總監講了下述一段話,請分析這段講話,指出不妥之處,并修正。駐地高級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認真審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工程只能提前完工,不能拖后,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度計劃進行合理的修改,并報經業主批準后,監督承包人嚴格執行。各監理工程師不僅要求承包人認真執行業主的各項指示、指令,還要給承包人當好參謀和威問。幫助承包人制定先進的施工方法。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指導承包人進行施工,為了防止質量事故發生,必須加強監理人員責任心,如果承包人出現質量事故,相關的監理人員分擔與承包人相應的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監理人員個人承擔。
[例題1]有6處不妥。
1.“在保證質量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工程只能提前完工。”當合同工程進度過慢時,監理工程師才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同預定的工期內竣工,不能隨意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
2.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度計劃可提出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的意見,但不應該由監理工程師進行修改。也不應由業主批準后監督承包人執行。
3.承包人和業主之間是平等地位的合同關系,不應是“承包人執行業主的各項指示。”只有監理工程師是獨立的第三方,公正地處理合同事務,向承包人或業主發出指示,并遵照執行。
4.監理工程師不是承包人一方的任何人員,不應該作為承包人一方的“參謀”或“顧問”,更不應該幫助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法。承包人是“合同”的一方,要承擔“合同”規定的法律責任,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承擔全部責任。監理工程師只能對承包人的施工方法批準或不批準。
5.監理工程師不能要求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的方法進行施工,不應該指導承包人進行施工。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對承包人的施工有關事項只能按合同規定作出決定、同意或批準,或確定價值。
6.出現質量事故,不應由“相關監理人員分擔與承包人相應責任。”承包人是合同主體,理應承擔全部責任,盡管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永久工程負責。
2、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業主為了進一步明確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工程師:
1.各級監理工程師應忠實履行監理職責,必須嚴格行使業主在施工過程中授予的權力。
2.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中遇到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或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矛盾之處,應及時請示業主,認真理解業主對合同文件的解釋。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在作出決定、同意或批準時,應對業主負責,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得有損業主權益。
4.監理工程師工作應積極主動,保持和加強與設計單位經常聯系,發現設計問題應及時要求設計單位處理。
5.嚴格質量管理。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認為合適的質量標準一一只能比技術規范高的標準控制施工。
6.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將經監理檢查并批準掩蓋的隱藏工程重新挖開進行檢查, 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問題]以上業主要求請按2∞3年公路國內招標范本指出不妥之處,并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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