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財產傳承規劃復習:遺囑變更和撤銷
更新時間:2013-12-05 2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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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財規劃師財產傳承規劃復習:遺囑變更和撤銷
3、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由于遺囑是死因行為因此立遺囑人在其死亡之前隨時可以變更和撤銷遺囑:①、明示方式變更、撤銷: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②、默示變更、撤銷:A、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B、立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C、遺囑人銷毀遺囑文書,推定遺囑人撤銷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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