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路監理師考試監理理論經典案例1


案例一:某基礎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發現其施工質量存在強度不足問題。簡述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答:]應視為質量事故,其處理程序如下:
1.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的指令(先口頭后書面)暫時停止該項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更進一步擴大。
2.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盡快提出質量事故報告,并報告業主。質量事故報告應翔實反映該項工程名稱、部位、事故原因、應急措施、處理方案以及損失的費用等。
3.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質量事故現場進行審查、分析、診斷、測試或驗算的基礎上,對承包人提出的處理方案予以審查、修正、批準,并指令恢復該項工程施工。
4.如承包人對此有異議,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提出的有異議的質量事故責任予以判定。判定時應全面審查有關施工記錄、設計資料,必要時結合實際檢驗。無論如何處理該項事故,都不應以降低質量標準和使用要求為前提。
案例二:某橋梁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規定鋼材由建設單位指定廠家,施工單位負責采購,廠家負責運輸到工地,并與某監理單位簽訂了監理合同,委托該監理單位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當第一批鋼筋運到工地時,施工單位認為是由建設單位指定用的鋼筋,在檢查了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后即可以用于工程,反正如有質量問題均由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材質檢驗。此時,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代表正好到場,認為監理工程師多此一舉,但監理工程師堅持必須進行材質檢驗,可施工單位不愿進行檢驗,監理工程師還是按規定進行了抽檢,檢驗結果達不到規范要求,便指令施工單位將該批鋼筋運出工地,禁止使用。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代表認為監理工程師故意刁難,要求監理單位賠償材料的損失,并支付試驗費用。
[問題]1.施工單位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2.若施工單位將該批鋼材用于工程造成質量問題,其是否沒有責任?說明理由。
3.監理工程師的行為是否正確?若監理單位將該批鋼材用于工程造成質量問題,其是否應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4.若該批鋼材用于工程造成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是否有責任?說明理由。
5.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代表要求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6.材料的損失由誰承擔?試驗費由誰承擔?
答:不正確。對到場的材料施工單位有職責必須進行抽樣檢驗。2.有責任。施工單位對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須確保其質量。3.正確。有責任。監理工程師對進場原材料必須進行檢驗,不合格材料不準用于工程。4.沒有。建設單位只是指令廠家,采購是由施工單位負責的。5.不合理。材料質量由生產廠家和施工單位負責,控制材料質量是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監理工程師履行了職責,維護了建設單位的權益。6.材料的損失由生產廠家承擔,試驗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案例三:某高速公路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修建,施工合同采用HDIC合同條件,業主委托某監理單位進行施工階段監理。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陸續發生了如下索賠事件(索賠工期與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
1.施工期間,承包方發現施工圖紙有誤,需設計單位進行修改,由于圖紙修改造成停工20d,承包方提出工期延長20d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2.施工期間因下雨,為保證路基工程填筑質量,總監理工程師下達了暫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0d,其中連續4d出現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氣候和連續6d出現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程延期10d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3.施工過程中,現場周圍居民段承包方施工噪聲對他們造成干擾,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澆筑工作,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到與費用補償1萬元的要求。
4.由于業主要求,在原設計中的一座互通式立交橋設計長度增加了5m,監理工程師向承包方下達了變更指令,承包方收到變更指令后及時向該橋的分包單位發出了變更通知。分包方及時向承包方提出了索賠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由于增加立交橋長度,需增加費用20萬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長30d的索賠。
(2)設計變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規定提供施工場地,導致工程材料到場二次
倒運增加的費用1萬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d的索賠。承包方以已向分包單位支付索賠款21萬元的憑證為索賠證據,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補償該筆費用21萬元和延長工期40d的要求。
5.由于某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據設計文件要求,需進行換填,在招標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質的技術資料。承包方原計劃使用隧道出渣作為填料換填,但施工中發現隧道出渣級配不符合設計要求,需要進一步破碎以達到級配要求,承包方認為施工費用高出合同單價,如仍按原價支付不合理,需另外給予延期2Od和費用補償20萬元的要求。
[問題]針對承包方提出的上述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1.這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故監理工程師應批準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2.由于異常惡劣氣候造成的6d停工是承包方不可預見的,應簽證給予工期補償6d,而不應給予費用補償。對于低于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4d停工是承包方應該預見的,故不應該簽證給予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3.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應給予費用補償和工期補償。 4.監理工程師應批準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的費用補償20萬元和工期補償30d,因其屬于業
主責任(或不屬于承包方責任);不應批準材料倒運增加的費用補償1萬元和工期補償10d,因其屬于承包方責任。5.這是承包方應合理預見的,故監理工程師不應簽證給予費用補償和工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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