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調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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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會〔2013〕5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并公告如下:
一、省財政廳負責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在職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具體范圍包括:中央在穗單位,省屬在穗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企業)。
二、在穗全日制在校生,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戶籍、居住地、學校所在地自行選擇其中一個地區報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部三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根據在校生提供的戶口簿、居住證、學生證或學校提供的證明材料確認其戶籍和居住地。
三、在省工商局登記且不在上述第一條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在職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工作單位、戶籍、居住地自行選擇其中一個地區報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部三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根據在職人員提供的營業執照、戶口簿、居住證確認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戶籍和居住地。
四、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根據關于印發《新舊〈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粵財會〔2013〕51號)規定,可在成績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在省財政廳有1次機會只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過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剩余科目考試不通過的,按《實施辦法》規定報考。
五、為確保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平穩過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為政策過渡期,省財政廳仍受理上述第二、三條范圍內人員報名;自2014年1月1日起,省財政廳只受理上述第一、四條范圍內人員報名。
廣東省財政廳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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