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估價師《管理基礎與法規》判斷題(1)
更新時間:2013-11-07 18: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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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土地估價師《管理基礎與法規》判斷題(1)
判斷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解決房地產開發用地問題的主要方式。 ( )
2.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
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但可以不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國家對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在其期限屆滿之前,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5.對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無償收回。( )
6.當事人從事房地產轉讓、抵押等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轉讓、抵押,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否同時轉讓、抵押。( )
7.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商品出讓和轉讓,也可以用于抵押。( )
8.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隨之抵押。( )
9.需要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 )
10.承租人只能將承租的土地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目的,不得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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