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專業》輔導:定標與簽發中標通知書
更新時間:2013-11-06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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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專業》輔導:定標與簽發中標通知書
2.10 定標與簽發中標通知書
1.評標報告
①評標完成后,由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②評標報告有全體成員簽字,如持有異議,可以書面闡述意見與理由,不簽字又無書面陳述理由,視為同意結果
③提交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解散
2.確定中標人
①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后30個工作日前完成
②中標人必須在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確定第一名為中標人。
③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通知書
①由招標人,發給中標人
②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簽訂合同
①自中標通知書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注意:教材P37 所寫“30個工作日”是不準確的。
②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
例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評標委員會可直接確定中標人
B.中標通知書由評標委員會發出
C.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投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D.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答案:D
例題:招標人確定了中標人后,應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其在( )日內簽訂合同
A.90
B.5
C.30
D.6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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