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合同管理》備考資料2


6.合同管理的焦點――合同索賠
法治的重要內容就是追究法律責任(違法必究)。“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則重視違約索賠。黃委主任李國英指出:“必須正視這樣的客觀現實,在國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合同管理中,業主和承包商的經濟利益目標是相反的,業主希望為獲得工程盡可能少的花費資金,而承包商則希望通過施工,利用一切機會盡可能多的獲得業主的報酬。這就決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問題都將和經濟利益密切相關。而合同雙方在經濟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過索賠和反索賠體現出來。……我國國際水利水電工程合同實施的索賠管理應著力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后繼法規、合同變更和不利的自然條件。”此論值得深思。如果能熟練運用違約索賠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消滅違約行為。
實踐中,項目各相關方的關系錯綜復雜,實際上就是利益博弈。在這種條件下,必須發揮有理、有利、有節的管理藝術,必須理論優先,法治導向,理解合同,活用契約,甲乙維護,監理主導,知可而為,持續改進,不留后患,尋求突破,爭取多贏。
項目合同管理,應注意幾點:建設項目各相關方應理解項目合同,活用項目合同,應嚴格按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積極適用有關法律規范和約定,應善于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違約救濟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應注意具體的引用項目合同條款,不宜只是泛泛地說“根據合同”應該如何,這種原則性的提法缺乏說服力,國際上早就沒人可以接受,國內可以接受的人也越來越少;一定要引據具體的項目合同條款,明確指出與問題有關的條款號,并盡量引述條款中原文的說法,有時還需同時引用幾個條款,進行相互間的交叉論證(具體的引用項目合同條款,進行嚴密的論證,以致表面上看顯得煩瑣,應該是項目合同管理真正出現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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