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北侖:有行賄記錄不得參與投標


“檢察院將非罪行賄行為列入不良記錄和公示范疇這項工作做得好。過去,部分存在行賄行為的公司信息并沒有納入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仍然可以 毫發無損 地參與新的市場競爭,這對于誠信守法的競爭者來講太不公平?,F在好了,只要存在行賄行為,都不得參與投標了。”日前,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一家醫療器械公司的副總經理這樣告訴記者。
2010年,北侖區檢察院查處了一起發生在醫療衛生系統的窩串案,兩家醫院院長因在醫療器械采購中收受賄賂被判刑。可在2011年初的一次政府采購活動中,曾給這兩個院長行賄的兩家醫療器械公司竟然也報名參加,引起了其他投標人的不滿,紛紛向市、區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反映情況。區工商部門等有關部門向北侖區檢察院了解情況后,決定依據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由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先行對這兩家醫療器械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再依據政府采購法第77條“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規定,對這兩家公司的投標資格予以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為進一步明確此類問題的處理,今年1月,北侖區出臺《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及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實施辦法》。10月1日,該院“非罪行賄行為數據庫”正式上線運行。除了對經法院認定為行賄犯罪外,還對建設市場主體和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構成行賄犯罪但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及受到刑事追究或黨紀政紀處分的行賄行為,統一列入限制投標類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其中,對構成行賄犯罪的,公示期限為二至三年;構成行賄犯罪不起訴的,公示期限一至二年;具有行賄行為的,公示期限為一年。對公示期內的市場主體,拒絕其參與全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從而加大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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