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預算管理和編制
二、預算管理和編制
(一)預算管理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縣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央的職權:
①審查權:本級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
②批準權:本級預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③改變或者撤銷權:本級人大常委會、本級政府不適當的決議
(2)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職權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審批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
2.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監督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2)審批權: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決算
(3)撤銷權:本級和下一級人大及常委會
3.各級政府的職權:
(1)編制權:編制預算、決算草案
(2)組織權:組織預算的執行
(3)報告權:做預算草案的報告、執行情況
(4)撤銷權:改變或撤銷本級部門和下級政府不當決議
(5)監督預算執行:監督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
(6)決定預備費動用
4.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具體編制權:具體編制預算、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權:具體組織預算的執行。
(3)提案權:提出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報告權:定期向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支范圍
1.預算收入: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
2.預算支出: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其他支出。
(三)預算編制
1.預算編制的一般規定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
2.預算編制的要求: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3.預算編制的內容:
(1)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2)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置預算周轉金。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金資金。
4.預算編制的安排
(1)國務院應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
(2)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3)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5.預算草案的審核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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