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預習:國際貨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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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8.2 國際貨運代理
四、國際貨運代理人
(一)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概念與業務特點
1.概念
貨運代理限定在純粹代理人的范疇,即貨運代理人只能作為代理人以委托的名義代辦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但貨運代理人有時也會突破代理人只能作為代理人的界線,作為獨立經營人開展當事人業務,從而使貨運代理人具有多重性。
2.業務特點
國際貨運代理在名稱上只要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即可。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上,海運500萬元,空運300萬元,陸運、快遞200萬元。在業務管理上,既有地域限制又有運輸方式的限制。在業務范圍上,與船務、航空銷售代理人,無船承運人,多式聯運人,專業報關行等存在一定的業務交叉。
(二)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性質與類型
1.性質
從業務表面上看,國際貨運代理人以貨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業務項目和提供的勞務向貨主收取勞務費。但從整個對外貿易運輸環節和法律上看,國際貨運代理人與民法上的代理完全不同。因此權利與義務也不一樣。
2.類型
(1)居間人型:收入來源為傭金。
(2)代理人型:收入來源為代理費。
(3)當事人型:收入來源為運費或倉儲費差價。
(三)國際貨運代理人的選擇
選擇代理人時,所要考核的條件很多,但一般需要考慮的主要有三條:
一是政治背景和合作態度。
二是業務能力和工作質量。
三是資信和經營作風。
(四)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職責和義務
1.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職責
(1)按照代理協議(合同)規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負責辦理委托事項。
(2)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宜,代理負有保密義務。
(3)代理應如實向委托人收賬。
2.國際貨運代理人對合同的職責
國際貨運代理應對自己沒有執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3.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并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即可向貨運代理人提出索賠。
4.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期限
國際貨運代理人在作為承運人運輸貨物時,其責任從接受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指定的地點也視為完成并已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
5.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利
委托方應支付給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報關、簽證、辦理單據以及為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應支付由子貨運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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