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師基礎法規考點歸納7


三、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
(一)土地違法案件管轄的概念
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分工和職權范圍。
(二)確立土地違法案件管轄的原則
確立土地違法案件管轄的原則主要是兩個:一是要便于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土地違法案件;二是兼顧管轄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三)土地違法案件管轄的類型
根據土地違法案件管轄確立的原則,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理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劃分上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為級別管轄。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土地違法案件分別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地(市、州、盟)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具體劃分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按照規定報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2)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按照規定應 當報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4)國土資源部受理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
(5)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例題:判斷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R)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根據土地管理部門的轄區與土地違法案件的隸屬關系,來確定同級土地管理部門之間的分工權限。其目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縱向劃分,地域管轄是橫向劃分。目前,地域管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跨行政區域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
(2)飛地、插花地的管轄。
3.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由土地管理部門自由裁定的管轄。有三種類型:
(1)移送管轄。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門將已經受理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
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門如果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報請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2)移轉管轄。移轉管轄又稱管轄權的轉移。即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或同意,把某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移轉給下級土地管理部門或者由下級部門移轉給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移轉管轄是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將管轄權交給本來沒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這種移轉在上下級之間進行,是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措施。下級土地管理部門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沒有決定權。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指定管轄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不能行使管轄權。這里所。說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戰爭、意外事故以及法律上規定的其它原因。二是土地管理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例如行政區域變動期間發生的案件,應由共同的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4)查處管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自己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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