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行政復議法的申請


四、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三人
1.申請人(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2.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第三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形式
申請形式包括書面或口頭申請。
(四)行政復議的管轄
其他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行政復議申請的限制
1.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六)行政復議的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
2.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負責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出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4)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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