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點:獨資企業
更新時間:2013-01-19 0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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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助理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點:獨資企業
設立獨資企業通常要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①投資人及企業住所。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對其合法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一般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的家庭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采取兩種形式管理企業事務:一種方式是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即由投資人本人直接經營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事務:另一種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個人獨資企業: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按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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