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考試輔導筆記:捐贈規定的利用
更新時間:2012-09-10 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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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理財規劃師理論知識復習指導之捐贈規定的利用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而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上述組織和機構向紅十字事業、教育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和非盈利性老年福利機構等進行的捐贈,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按次取得所得籌劃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凡屬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如設計、裝潢、醫療、咨詢、講學、表演等)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如果納稅人當月跨縣(含縣級市、區)提供了勞務,則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如果咨詢服務必須在同一個月內完成,則納稅人可以考慮跨縣來提供咨詢服務,例如分別在A縣向總公司以及在B縣向分公司提供咨詢服務,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在一個月內兩次取得收入,分別扣除費用。
二、養老計劃
個人參加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的企業年金計劃,這種養老金計劃在國外一般采用所謂的EET的征稅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課稅),即個人在工作期的繳費是免個人所得稅的(E),其繳費的投資收益也是免稅的(E),但個人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是需要納稅的(T)。
三、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國外EET模式的企業年金計劃
2.增值稅中銷售貨物結算方式的差異
3.包裝物連同貨物銷售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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