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輔導:四部分三章重點(7)


五、行政復議決定(重點掌握)
(一)行政復議的審查辦法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二)行政復議的撤回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三)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的,若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四)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點)
(1)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依據錯誤的;
(5)違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六)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1.自覺履行
2.限期履行
3.強制執行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機關;變更:復議機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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