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輔導:四部分三章重點(5)


第三節 行政復議法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指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特征
1.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行政復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6.行政復議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 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補充內容
1.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對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包括法律、憲法等)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規定的,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
(3)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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