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分析:兩者的聯系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合同一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有違約事實。 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分析:兩者的聯系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合同一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有違約事實。
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否明確約定。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約定條款。
(2)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存在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基于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上述特點,勞動律師認為,違約金與賠償金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但是當勞動者的違約行為造成單位實際損失時,用人單位能不能讓勞動者同時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呢?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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