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綱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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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估協發〔2012〕9號
各會員單位:
《中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綱要》已經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第四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通過,現印發施行。
附件:《中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綱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國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綱要
第一條 為做好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1〕170號),制定本綱要。
第二條 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項目和活動,達到以下目的:
(1)不斷更新估價師的專業知識;
(2)不斷提高估價師的執業技能;
(3)規范和提升估價師的職業道德;
(4)不斷提升估價機構經營管理能力;
(5)促進估價行業相互交流與發展。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全體獲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包括執業土地估價師培訓、非執業土地估價師培訓和實踐考核培訓等。未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者可自愿參加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四條 根據土地估價師執業所必須具備的知識和技能體系,估價師繼續教育內容主要分為六個方面:
(1)職業道德與規范;
(2)法律法規及政策;
(3)技術標準與規范;
(4)估價理論與實務;
(5)相關知識與實務;
(6)機構管理與行業發展。
第五條 繼續教育設定基礎級、應用級和研究級三個層次的深度,不同的繼續教育對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其中:
(1)基礎級側重對不同知識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學習;
(2)應用級側重對估價知識實際運用的方式及相關經驗、信息等有針對性地學習;
(3)研究級側重對知識發展的動態、前瞻性趨勢的探討、研究,以及形勢分析判斷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學習。
第六條 繼續教育對象按照是否執業和執業時間長短,分為五種基本類型,并分別適應不同的學習內容和深度:
(1)執業1-5年(含5年)的估價師;
(2)執業6-10年(含10年)的估價師;
(3)執業10年以上的估價師;
(4)實踐期估價師,指申請執業但尚在實踐期的;
(5)非執業估價師,指已取得估價師資格證書,尚未從事土地估價執業的。
已經執業登記但尚未實質執業的估價師,視為執業估價師。
各類估價師參加不同層次的繼續教育內容詳見附件1。
第七條 繼續教育采用以下三種基本形式:
(1)培訓與研討:參加專門的培訓班(含講座)、研討會(含論壇)、考察、網絡課程等。
(2)學校教育:接受經認定的高等學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專修課程),具體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3)研究與實踐:撰寫相關專業論文、著作,參加相關專業課題研究,參加相關專業技術活動,參加相關公益活動等,具體學時認定按照《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規則》執行。
其中,形式(1)須為列入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并由具有承辦資格的單位組織,形式(2)須由有委托關系的學校或機構承辦,形式(3)須符合《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規則》中規定的范圍和標準。
各繼續教育形式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
第八條 繼續教育分為計劃項目和自選項目兩種模式,其中,第七條中形式(1)為計劃項目,形式(2)和形式(3)為自選項目。
計劃項目培訓須納入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發布的年度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由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等繼續教育承辦單位承辦。
第九條 所有繼續教育培訓承辦單位均應對參加培訓的估價師進行考核,包括培訓考勤考核和培訓效果考核兩種方式。考勤考核采取培訓學員簽到表方式,培訓效果考核可根據情況采取筆試考核、論文考核等形式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完成繼續教育項目后,由估價師進行學時申報。計劃項目學時由繼續教育承辦單位進行核準后,由中估協進行認定;自選項目學時由中估協根據估價師申報時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規則》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估價師每年根據自身情況主動選擇學習內容、形式并申報繼續教育學時。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須滿足下列要求:
(1)總學時要求:一般情況下,執業估價師每5年應不少于100學時,執業實踐期估價師2年內每年不少于20學時,非執業估價師每5年不少于50學時。
(2)學時形式要求:通過計劃項目獲得的學時與通過自選項目獲得的學時須滿足不同類型估價師的相應比例要求,具體要求見附表3。
(3)學時年度分布要求:每個估價師每年認定學時不得超過35學時,不得連續兩年沒有學時。
第十二條 中估協將開發繼續教育管理系統,作為繼續教育政策宣傳、繼續教育大綱和年度計劃發布、繼續教育活動公布、估價師申報繼續教育學時、承辦機構審核及中估協認定學時的基礎平臺。
第十三條 中估協建立統一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師資老師庫,并形成相應的進出機制。培訓類繼續教育項目的授課老師必須從老師庫中選出,其它方式的繼續教育根據實際需求確定。繼續教育的師資老師庫人員通過自薦、推薦和選拔相結合的方式產生,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資深土地估價師;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處級以上工作人員;
(3)土地估價相關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研究人員。
第十四條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由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中估協組織實施,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經中估協認可的有關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等具體承辦實施。任何單位組織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活動均需按規定納入中估協審查發布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年度計劃。試點開展內部培訓的會員單位必須連續五年以上為A級資信資格、執業土地估價師30名以上并擁有資深會員。
第十五條 中估協將逐步選擇有一定開展估價師繼續教育組織與培訓工作基礎的高等院校、估價機構等組建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培訓基地采取單位申請、老師審查、實地考察等方式確定。申請培訓基地的單位應具有足夠的師資力量、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必要的培訓場所等。具體要求由中估協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 每年末由中估協發布下一年繼續教育指南,各省級協會和相關繼續教育承辦單位上報年度計劃,中估協匯總審查并發布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各繼續教育承辦單位上報年度計劃應充分考慮培訓內容適應不同層次、不同區域培訓對象的培訓要求,同一培訓活動可同時含基礎級、應用級、研究級的學時,學時分配應適當平衡。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對少數無能力承辦繼續教育培訓活動的地區,由中估協通過舉辦專門的培訓班、老師義務輔導等方式,提供繼續教育援助。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中估協負責對所有繼續教育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繼續教育承辦單位或個人進行獎懲。具體獎懲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估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繼續教育基本內容設定表》
2. 《繼續教育基本形式及內容表》
3. 《繼續教育學時考核指標分配表》
4. 《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大綱》
?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時間:9月15、16日
?環球網校2012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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