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造價師考試管理相關知識3


第二節工程建設管理機制$lesson$
項目法人責任制
交通部規定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由項目法人對建設項負總責。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分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1.項目法人的設立
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被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正式成立或明確項目法人,在初步設計批準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2.項目法人的職責
(1)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職責:
①籌措建設資金;
②編制項目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③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④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報告;
⑤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工藝和標準試驗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項,保證工程處于受控狀態;
⑥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時報送項目建設的有關信息資料;
⑦執行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所有檔案;⑧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做好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⑨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
⑩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收費管理,按期償還貸款。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履行以上相應職責。
(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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