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 復習重點之:競價與成交(2)


(二)連續競價$lesson$
1.概念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來成立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定,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2.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教材例題】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申報價和數量分別為15.60元和1000股、15.50元和800股、15.35元和100股,即時揭示的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分別為15.25元和500股、15.20元和1000股、15.15元和800股。若此時該股票有一筆買入申報進入交易系統,價格為15.50元,數量為600股,則應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3.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都為5%。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格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
4.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掌握)
(1)我國證券交易所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2)增發上市的股票;
3)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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