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房地產》預習: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滅失


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房地產輔導講義(14)
第五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六、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滅失
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滅失主要有兩種情況:
(1)因債務清償而滅失。
(2)因債務清償以外的原因而滅失,包括:①拋棄。抵押權人拋棄權利,抵押權滅失。
②協議滅失。抵押當事人之間約定消滅抵押權的,抵押權滅失。③土地滅失。設定抵押權的土地發生滅失的,土地抵押權隨之滅失。④混同。作為抵押標的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于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滅失。
七、最高額抵押權
(一)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所謂最高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規定
(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三)最高抵押權的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1: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補簽了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 )后,可以抵押。
A 規劃許可證 B 國有土地使用證C施工許可證 D開工證
答案:B
解析: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補簽了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抵押。
例題2:已出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 ),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A 承租人B出租人 C 抵押人 D 抵押權人
答案:D
解析:已出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例題3:( )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A 最高額抵押權B 最高貸款額 C 最高借款額D 抵押金額
答案:A
解析:最高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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