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更新時間:2012-12-10 1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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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經濟師備考已拉開序幕,請考生關注環球網校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安排好復習內容,祝您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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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例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A.無民事行為能力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C.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D.曾受治安拘留處罰
E.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正確答案』ABCE
(二)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熟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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