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制度
更新時間:2012-12-05 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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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業主大會制度
《條例》實施以前,各地在物業管理實踐中,大多采用業主委員會制度,即由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有關物業管理的權利。從實踐效果來看,業主委員會制度對物業管理的發展起到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于該制度集決策和執行于一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難以體現全體業主的意愿,有違權責一致的原則。在實踐中,有少數業主委員會成員侵害大多數業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區發生業主委員會隨意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或不當利用公共設施經營的決定,遭到大多數業主反對,導致矛盾產生。鑒于以上問題,《條例》確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的制度。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了業主大會的成立方式、職責、會議形式、表決原則以及議事規則的主要事項,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產生方式、資格條件、職責、備案等。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范圍內就某些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但重大的物業管理事項的決定只能由業主大會作出。這一制度有利于維護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加強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三章 物業管理的基本制度 | ||
第一節 業主大會制度 | ||
1 |
業主 | |
2 |
業主大會 | |
3 |
業主委員會 | |
4 |
限制性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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