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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用益物權

更新時間:2012-12-04 10:05:39 來源:|0 瀏覽7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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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類型
  解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設立的規定: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立的規定:自登記時設立。
  (三)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四)地役權
  概念: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設立的規定:自地役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例題:

  1.耕地的承包期為( )。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正確答案』A

  2.(2009年)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B.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C.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采取劃撥方式

  D.采取招標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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