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常見問題4


17、施工索賠是什么?索賠具有什么特征?
索賠是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 ,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給予賠償或補償要求的行為。
從索賠的基本含義,可以看出索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賠是雙向的,不僅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同樣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
2)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一方才能向對方索賠。
3)索賠是一種未經對方確認的單方行為。
18、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有什么差異?
雖然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處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 承包商選擇。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屬于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 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技標報價時沒有攤人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 的合法權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圍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 而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
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盡管指定分包商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后,按照權利義務關系他直 接對承包商負責,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終究是業主選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從暫列金額內開支,因此,在 合同條件內列有保護指定分包商的條款。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 承擔責任外,對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19、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20、工程建設項目在什么情況下不進行招標?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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