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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估價理論與方法之城市規劃輔導

更新時間:2012-11-21 21:19: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紹梳理城市規劃的概念及相應試題

  城市規劃

  1.城鎮化概念

  城鎮化也可以稱為城市化,城鎮化一般簡單地釋義為農業人口及土地向非農業的城市化轉化的現象及過程,具體的分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人口職業的轉變。即由農業轉變為非農業的第二、第三產業,表現為農業人口不斷減少,非農業人口不斷增加;

  b.產業結構的轉變。工業革命后,工業不斷發展,第二、第三產業的比重不斷提高,第一產業的比重相對下降,工業化的發展也帶來農業生產的現代化,農村多余人口轉向城市的第二、第三產業;

  c.土地及地域空間的變化。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由比較分散、密度低的居住形式轉變為較集中成片的、密度較高的居住形式,從與自然環境接近的空間轉變為以人工環境為主的空間環境。

  d.生活方式的變化。由鄉村型向城市型的轉變。

  2.城市規劃的自然、經濟和技術依據

  自然環境條件:城市存在于自然地理環境中。自然環境條件與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關系最為密切。它不僅影響城市的形成、發展和分布,而且影響城市的布局結構、城市景觀、城市各功能要素的用地配置及各項工程設施的建設,同時對城市居民的生產活動和社會生活方式也有很大的影響。

  自然環境條件主要包括:地貌類型、地形坡度、地質條件與地基承載力、地震裂度;地下水埋深、流向、水質;江河湖泊的位置、水量、水位、水質、流向與流速、洪水淹沒狀況;風向、風速、氣溫、降水、日照等方面的狀況。這些是編制城市規劃的基礎依據。

  社會經濟條件:一個地區社會經濟條件的好壞,是進行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一方面脫離或超越現時經濟條件的城市規劃是無法落實的,規劃的再好,也會成為空中樓閣。另一方面城市規劃又要求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不致落后。要做到這些必須依據社會經濟現狀,在對未來進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作出科學合理的規劃。社會經濟條件主要有: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人口狀況;城市建設現狀;交通、水電等基礎設施狀況;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狀況等。這些是編制城市規劃的社會經濟依據。

  技術依據:城市規劃編制的技術依據主要是指各種規劃編制規程、編制辦法、標準、規定等。大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下發。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主要內容

  a.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b.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c.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d.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e.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f.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g.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中心城區規劃的主要內容

  a.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b.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c.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d.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e.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他用地。

  f.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g.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h.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i.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j.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k.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l.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人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m.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n.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o.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p.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q.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r.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a.城市規劃區范圍。

  b.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c.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d.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e.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f.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g.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城市規劃的主要成果及審批制度

  城市規劃的主要成果及審批制度主要成果: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審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a.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b.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c.上述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46分左右重講了一下)

  d.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級政府審批。

  e.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f.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g.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h.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i.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3.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a.城市規劃政策法規制定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擬定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經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制定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這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b.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管理規劃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

  規劃審批: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分別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

  c.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項目選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考試大土地估價師

  (2)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總體布局,決定建設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滿足建設項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經濟、合理使用土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用地實行嚴格的規劃控制,是實施城市規劃的基本保證。

  (3)建設工程管理。能否對城市各項建設工程實施有效的規劃管理,是保證城市規劃順利實施的關鍵。因此,依法對建筑工程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能之一,也是城市規劃管理日常業務中工作量最大的主要工作。

  (4)工程建設規劃設計管理。各項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如總平面布置、建筑紅線、建筑間距、綠地比例等都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規定的用途和容積率限制等城市規劃要求。

  d.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對城市規劃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是確保城市規劃得到執行的重要措施,也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監督檢查貫穿于城市規劃實施的全過程,它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明確規定了實施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①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②行政監督與監察;

  ③立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④社會監督。

  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還應包括違法建設的處罰、行政復議。在城市規劃區占用土地和進行建設的一切單位、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居民,只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就必須承擔行政責任。它的具體形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給有關責任者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對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請行政復議,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及時作出處理。

  e.我國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建設部作為國務院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一般設建設廳(局),作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省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一般設規劃局或建設局,作為市、縣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有些縣(市)在鎮(鄉)還設有規劃所,負責鎮(鄉)范圍內的村鎮規劃與建設工作。全國基本形成了從中央到縣(市)或鎮(鄉)四至五級的城市規劃管理體系,為全國城市規劃管理奠定了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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