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財規劃師專業能力-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


通常意義上的財產分配規劃是針對夫妻財產而言的,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進行的調整。而財產傳承規劃是為了保證財產安全承繼而設計的財務方案,是當事人在其健在時通過選擇適當的遺產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對其擁有或控制的財產進行安排,確保這些財產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實現特定目的,是從財務的角度對個人生前財產進行的整體規劃。
助理理財規劃師由于執業資格的要求和實際經驗限制,不會為客戶量身制定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但應熟悉財產分配和傳承規劃的準備工作。
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系屬于親屬財產關系,它不能脫離親屬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它的發生和終止,是以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種種變化為前提的。例如,夫妻雙方因結婚而共同擁有財產,因離婚而分割財產;家庭成員的構成與其地位不同,其財產關系也不同。正是由于親屬財產關系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面對日趨復雜多樣的家庭關系,越來越有必要對客戶所處家庭的夫妻、父母、子女等關系人進行相應的認定,這就要求助理理財規劃師充分了解客戶的家庭成員構成信息。一般來說,基本的家庭成員構成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下:
一、婚姻
(一) 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概述:
1 婚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1)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2)婚姻成立還需要實質要件,又稱結婚條件,包括幾個方面:
結婚當事人自愿;雙方須達到法定婚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2 夫妻
配偶的身份始于結婚登記,終于一方死亡或雙方進行離婚登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與妻互為配偶,構成了家庭關系的核心。配偶是親屬關系的基礎,其他親屬關系都是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婚姻關系的建立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
(1)夫妻雙方在人身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財產、扶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如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等。
(2)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財產、撫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相互扶養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它以夫妻人身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法定義務,并且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被扶養的權利是對等的、相互的。
(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能根據某一方收入的多少和有無來決定或者改變其處理該共同財產權利的大小。夫妻對財產進行處理時,應對平等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無權違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除事先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預提其配偶所擁有的雙方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余的則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并且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我國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配偶的繼承權;配偶繼承遺產后,即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或干涉。確立夫妻財產關系的意義在于保證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人能夠依據其配偶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不被侵犯,這也是保障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手段。
(五)婚姻關系特殊形態的理解及財產的處理
結婚的成立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男女雙方同意締結婚姻關系的協議,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批準行為。
1 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男女結合,我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雙方的同居為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的人身、財產等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的規定。
2 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就是同居關系,按照有關同居關系的規定處理男女雙方的人身、財產關系。
在同居期間由雙方付出同等勞動和精力獲取的財產才視為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一方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繼承、贈與等途徑獲得的合法財產,則視為該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子女。
(一)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和生活上的幫助,是對父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父母因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顧等情況而言。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三)婚姻法第26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條規定:繼父母如果撫養教育了繼子女,便可以享受繼子女贍養的權利;繼父母是可以收養繼子女,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養關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養關系,則繼子女與原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是不能消除的。
三、父母。
(一)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另一類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鑒于后一類父母子女關系過于復雜,助理理財規劃師只需重點掌握前一類關系中,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父母子女關系建立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權利義務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和養父母養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是夫妻雙方應盡的義務。父母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無條件地履行撫養教育義務;而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四)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傷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一般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實有困難,可以與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
四、兄弟姐妹。
(一)兄弟姐妹是血緣關系中最近的旁系血親。
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兄弟姐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通常意義上的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兄弟姐妹。
(二)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于無勞動能力而且生活困難的兄弟姐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親屬。依據有關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最新資訊
- 理財規劃師告訴你理財為什么要趁早2019-09-25
- 理財規劃師考試專業能力備考:可保利益原則2019-09-23
- 理財規劃師考試知識點:風險管理效果評價2019-09-07
- 理財規劃師考試基礎知識點復習:實施理財規劃方案2019-09-06
- 理財規劃師考試輔導:風險管理效果評價2019-09-06
- 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復習:確定客戶理財目標2019-09-05
- 理財規劃師考試知識點:分項理財規劃2019-09-05
- 理財規劃師考試備考:如何提高學習效率2019-09-04
- 理財規劃師考點復習:國際金融2019-09-03
- 理財規劃師基礎能力考點梳理:第1章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