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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級經濟師《保險實務》精講:最大誠信原則

更新時間:2012-11-08 16:12: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2012年經濟師考后交流 真題答案解析

第二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最大誠信原則
    一、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合同訂立前的義務,可以稱之為合同前義務。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不要求存在過錯;訂立保險合同,對于格式合同,保險人應予以說明;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做說明的,其后說明不產生說明的效果
    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做出提示。
    對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程度,我們認為:應當以一個正常的投保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
    二、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 詢問告知;對保險人的詢問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
    2. 危險估計說;(誠信說、擔保說、合意說、危險估計說)如實告知義務既是保險人評估風險的需要,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3. 告知義務人: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應當認為如實告知義務同樣適用于被保險人,但受益人不負有告知的義務;
    4. 告知的時間與范圍
    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屬告知義務履行時間。
    通知義務和告知義務。
    范圍:無限告知、詢問告知 我國采用詢問告知形式。
    5. 重要事實的認定: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費率;
    6. 如實告知的義務免除
    四種情況:任何降低風險的情況;應當知道的情況;申明不需告知的內容;任何與默示或者明示擔保條款的情況;
    7. 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違法如實告知的構成要件:
    主觀上投保人應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客觀上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事實;
    例題2 2005年單選第3題
    認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應符合的要件是( )。
    A.主觀上無過錯,但客觀上有未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 
    B.主觀上有過錯,但客觀上無未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 
    C.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也無未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 
    D.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未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
    答案:D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故意、過失 (是否構成重要事實) 
    區別:是否退還保費;
    8.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可抗辯期,不可抗辯期,可爭期間,不可爭期間;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不行使,消滅。
    三、 保證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做出的做與不做,存在與不存在的保證。
    1. 概念和分類: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承諾保證(作為與不作為)和確認保證(存在與不存在)
    2. 保證的起源與適用
    被保險人可以不遵守保證,一是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保證事項已經不適用;二是新頒布的法律使得保證已經不合法;三是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3. 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1)保證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義務;
    2)保證的目的是控制風險,告知的目的是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發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證在法律上推定是重要的,任何違反均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告知要判斷是否重要;
    4)保證內容必須嚴格遵守,告知僅須實質上正確即可。
    四、 棄權和禁止反言
    棄權:
    是指保險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構成棄權有兩個條件:一是保險人必須知悉權力的存在;二是保險人必須明示或者默示棄權的意思。
    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雙方均可拋棄,但是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得拋棄;一是拋棄的權利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二是對事實上的主張不得拋棄;三是保險人不得拋棄除外或者包括風險。
    禁止反言,禁止抗辯,禁止反言只要針對保險人。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013年經濟師考試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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