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經濟師《保險實務》精講:保險(1)


第一章 風險與保險
第三節 保險
一、 保險的概念和類別
(一) 保險的概念
1.保險的定義
保險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是指集合同類風險并聚資建立基金,對特定風險的后果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風險財務轉移機制,廣義的保險至少包括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和政策性保險。狹義的保險一般是指商業保險。
法學角度:合同契約行為;
經濟學角度:分攤災害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質,在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形成一種商品交換關系。保險是一種服務性商品。
風險管理學角度: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
精算角度:利用大數法則的復雜和技巧,分攤少數人的損失。
2.保險的要素:(4個要素)
(1) 可保風險的存在
風險必須是純粹的;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風險必須是大多數標的均有發生損失的可能;風險的承保必須是經濟上可行的;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發生風險;風險損失具有現實可測性;
(2) 公平合理適度穩定的保險費率(公平原則、合理性原則、適度原則和穩定性原則)
(3) 保險合同的訂立
(4) 保險的索賠和理賠
(二)保險分類
1.按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和政策性保險;
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商業保險和政策性保險沒有絕對的界限;
表1-4 商業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
商業保險 |
政策性保險 | |
經營目標 |
公司通過保險機制獲取利潤 |
政府通過保險機制達成某種社會目標 |
盈利能力 |
盈利能力較強,一般可以為公司帶來收益 |
盈利能力較差,需要政府補貼或政策推動 |
外部性 |
外部性不明顯 |
具有明顯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 |
發展動力 |
公司推動 |
政府推動 |
2.按保險標的劃分,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
3.按照風險轉移方式不同劃分,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
4.按保險實施方式劃分,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5.按參與承保的保險人的數量劃分,可分為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6.按承保風險的種類,可分為單一風險和綜合風險;
7.按照承保單位劃分,保險可分為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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