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經濟師《農業實務》預習: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實務


第七章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
第二節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實務
一、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
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是農經統計報表體系中的基礎。它是通過對農村基層組織及生產要素的統計,掌握農村基層組織和基本生產要素的數量和構成。農村基本情況統計一般采取全面調查的統計方法,以村為起報單位。
指標解釋:
1.基層組織情況統計指標解釋
(1)匯總鄉鎮級單位數,是指在全部鄉鎮級單位中,其農村經濟情況匯入到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中的鄉鎮個數。對于在大中城市的以農業為主的郊區,按建制也統計在內。
(2)匯總農戶數:農戶是指戶口在農村的常住戶。匯總農戶數是指參加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具有明確權利、義務的家庭戶數。不包括在鄉村地區內的國家所有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集體戶。
(3)匯總人口數。指戶口在農村,并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所屬關系的常住人口。即匯總農戶中的農村人口。
2.農村集體農用地情況統計指標解釋
(1)集體所有農用地總面積: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面積,即農林牧漁用地面積。包括耕地面積、園地面積、草地面積、林地面積、水面(面積)、其他(農用地面積)。
(2)耕地面積:指經過開墾用以種植農作物并經常進行耕種的田地。包括種有作物的土地面積、休閑地、新開荒地和拋荒未滿三年的土地面積。
(3)草地面積。指牧區和農區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蓋率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積。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種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積。
3.農村勞動力情況統計指標解釋
不應統計在內。
(2)從事家庭經營的勞動力:指年內6個月以上的時間在本鄉鎮內從事家庭經營的勞動力。包括從事農業和非農產業的勞動力。
(3)外出務工勞動力:指年度內離開本鄉鎮到外地從業全年累計達3個月以上的農村勞動力。
(4)有組織輸出勞動力。指通過政府或其他部門(含各級勞務輸出機構)的組織介紹而輸出的勞動力數量。不含能人帶動、自發流動的外出勞動力。
(5)常年外出務工勞動力:指在外出勞動力中,全年累計在外勞動時間超過6個月的勞動力數量。
4.村組集體所有年末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
村組集體所有年末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年度結束時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或生產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產的原值。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生產經營用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勞動資料列為生產性固定資產。某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生產性固定資產。
利用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表,并結合其他報表中的有關指標,可做一系列分析。
每個勞動力平均負荷人口=匯總人口數÷匯總勞動力數
(上式中“匯總勞動力數”包括外出勞動力)
每個勞動力創造的總(凈收入)=總(凈)收入÷匯總勞動力數
外出務工農民所占比重=外出務工勞動力數÷匯總勞動力總數
某類型農用地比重=該類型農用地面積÷農用地總面積
二、農村經濟收益分配情況統計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是全面統計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或所轄)經營單位全年從事各產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總收益,以及總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以及有關單位之間的分配情況。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的統計范圍,按經營層次分為鄉鎮級集體企業、村組集體經營、農民家庭經營和其他經營形式。按行業劃分包含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飲業,服務業及其他行業。
(1)鄉鎮級集體企業也稱“鄉(鎮)辦企業”,指鄉鎮一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鄉與鄉、與村聯營,鄉與國有、與城鎮集體企業聯營,鄉與港澳臺同胞、與華僑、與外商聯營的企業中,鄉鎮集體具有控股地位的企業也包括在內。由于鄉鎮集體企業引入承包經營機制,故以合伙或個人名義承包的鄉鎮集體企業也包括在本層次中。
(2)村組集體經營。包括村組集體統一經營和村、組集體興辦的企業。以合伙或個人名義承包的村組集體辦企業也應統計在該項中。村組辦企業是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集體企業,包括村組與村的聯營,以村為主與鄉的聯營,村組與國有、與城鎮集體企業的聯營,村組與外商、港澳臺商的聯營企業。但所有聯營企業中,村組集體須占有控股和支配的地位。
(3)農民家庭經營。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自己的勞動,憑借自有或與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體的生產資料,直接組織生產和經營。包括農戶自營、承包經營和個體工商戶,暫時還包括與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有所屬關系的農村私營企業。以農戶或個人名義承包的集體企業不統計在家庭經營中,應統計為集體企業。
(4)其他經營是指除以上三種經營形式外的經營形式,如農民合伙經營、農民聯合經營以及其他不確定性質的經營方式從事的經營。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指標體系。(1)收入,包括總收入、農村集體經濟各經營層次收入、各產業收入、出售產品收入等。(2)支出,包括總費用、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支出。(3)分配包括分配的來源和去向。反映分配來源的指標包括凈收入(總收入-總費用)、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勞務收入,三者之和構成可分配凈收入;反映分配去向的指標按照國家、國家有關部門、外部單位和個人、集體企業、集體組織、農民個人的順序排列。(4)附報指標。
主要指標解釋:
(1)總收入:指統計范圍內的各生產經營單位當年的農、林、牧、漁、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等各項經營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產性收入。不包括用來分配、屬于借貸性質或暫收性質的收入,如貸款收入、預購定金、國家投資、農民投資、救災救濟等。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的總收入指標,分別按經營層次和行業分組進行統計,各經營層次收入之和與各行業收入之和相等,構成總收入。用公式表示,總收入=各經營層次收入之和=各行業收入之和。其中,鄉鎮集體企業收入按各行業的全部收入計算,包括經營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家庭經營中的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等,按當年收獲到手的主副產品計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儲存的主副產品在內。農民外出打工所獲得勞務收入不計入家庭經營收入中,而是作為凈要素收入單獨統計并計入可分配凈收入中。
收入的價格應按當年價格核算,也就是按當年經濟活動發生時的現行價格進行核算。具體核算方法是:各種主產品、副產品出售部分按實際出售價格計算;自食自用和儲存的農副產品,按出售全部該產品(包括出售給國家和在市場上出售的)綜合平均價格計算。
(2)總費用:包括生產費、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三項。但不包括鄉、村兩級企業中農村務工人員的工資,只包括非農村人員的工資。外來農民工的工資計入“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指標中,本地農民工工資加到“農民經營所得”中。
(3)生產費用。是指為實現當年生產經營收入應由當年負擔的生產費用。凡利用不計收入的自產產品(原料)進行再生產時,不應作為生產費用支出。如自積自用畜禽廄肥和其他土雜肥、綠肥、青飼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業原料等因不計算生產收入,故也不計入生產費用支出。生產費用必須同生產收入一致,即獲得了當年某項收入而支出的費用,才能計算為當年該項收入的生產費用,包括上年預付結轉應由本年負擔的費用。不包括本年預付下年度的各項費用支出。
(4)凈收入:指從總收入中扣除當年經營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后的余額,也就是當年的生產經營收益。凈收入=總收入-總費用
(5)投資收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經營單位(不含農戶)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向本統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投資,當年獲得的能進行分配的利潤、股息等收益。具體包括投資分得的利潤、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認購股票應得的股利等。
(6)農民外出勞務收入,指本村人員受雇于本村和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賣勞動而得到的報酬收入。即收入總額扣除相對應的非生活消費方面支出后的余額。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員(含異地承包人)所得報酬收入。
(7)可分配凈收入,指凈收入、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勞務收入三個指標的合計數。可分配凈收入按分配的去向劃分為國家稅金、上交國家有關部門、外來投資分利、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企業各項留利、鄉村集體所得、農民經營所得。
(8)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是指農民作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初次分配結束后,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和土地征用補償等收入。
(9)農民所得總額,是指農民當年從事各種生產和非生產經營活動得到的全部實際可支配收入。農民所得總額在鄉鎮以上(包括鄉鎮)統計報表中,等于“農民經營所得”與“從集體再分配收入”兩項指標之和;在村報表上等于“農民經營所得”、“農民從鄉鎮級集體企業得到收入”和“從集體再分配收入”三項指標之和。
按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制度規定,農民家庭經營收入要采取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的方法,選擇一定數量的農戶進行記賬,根據記賬戶的資料推算本村農民家庭經營層次的總體數據,用于推算總體記賬戶的數量一般占全村總農戶的10%-15%,并進行嚴格的代表性檢驗。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中的平衡關系式:
農村經濟總收入=鄉(鎮)辦企業收入+村組集體經營收入+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其他經營收入=農業收入+林業收入+牧業收入+漁業收入+工業收入+建筑業收入+運輸業收入+商飲業收入+服務業收入+其他收入=總費用+凈收入
農民所得總額=農民經營所得+農民從鄉鎮集體得到收入+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
可分配凈收入總額=凈收入+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務工收入=國家稅金+上繳國家有關部門+外來投資分利+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企業各項留利+鄉村集體所得+農民經營所得
進行農村經濟效益分析可以采用以下兩個指標:
農村經濟凈收益率=(農村經濟凈收入/農村經濟總收入)× 100%
農村經濟投入產出率=(農村經濟凈收入/農村經濟總費用) × 100%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統計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統計的范圍: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村(組)辦企業的利潤及其分配情況不在統計范圍(統一經營的除外)。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統計表的指標解釋
(1)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農戶和其他單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3)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4)經營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從事各項經營活動所耗費的各項支出。包括生產資料費以及折舊費、運輸費、修理費和保險費。
(5)管理費用。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干部報酬、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和維修費等。
(6)干部報酬,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用于本村組管理干部的補助款。
(7)經營收益: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收益。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8)本年收益: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實現的收益總額。
本年收益=經營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9)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標應根據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數額填列。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10)可分配收益: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可分配的收益總額。
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轉入
(11)各項分配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的各項收益分配,包括下列幾項:①提取公積公益金,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從收益和其他來源提取的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承擔經營風險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的專用基金。②提取應付福利費,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提取的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福利費,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支出。③外來投資分利,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外來投資者的分利。④農戶分配,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屬成員分配的款項。⑤其他。
(12)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未分配的收益。
年末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農戶分配-其他
(13)有集體經營收益的村:集體經營收益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資收益之和,減去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后的差額。其計算結果大于零的村,統計為有集體經營收益的村。
集體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盈利能力主要通過計算資產和支出收益率來進行。
資產收益率=(本年收益總額/資產總額)×100%,資產收益率越高,表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盈利能力越強,反之盈利能力越弱。
支出收益率=(本年收益總額/總支出)×100%,支出收益率越高,表明盈利能力較強,反之盈利能力較弱。
四、農民負擔情況統計
農民負擔情況統計的范圍,主要是非集體統一經營層次的負擔情況,既包括一般農戶,也包括農村的個體工商戶。農民負擔的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負擔,包括上交集體各種款項、一事一議籌資、一事一議籌勞;二是農民承擔的社會負擔,包括農業生產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罰款、集資攤派等;三是農民享受的政府補貼補償,包括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補貼、計劃生育補貼、貧困學生補貼、征用耕地補償費等。
農民負擔情況統計資料的搜集,需要根據統計內容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是全面調查。上交集體各種款項、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集資攤派資料,一般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或會計賬目取得數據,有的要采取逐個登記、全面統計,如罰款數據。
二是訪問調查,如政府補貼補償、種糧直接補貼面積、農業生產性收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農村合作醫療收費等內容。
三是抽樣調查。指選擇一定數量的農戶進行記賬,根據記賬戶的資料推算本村農戶的總體數據。
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1)上交集體各種款項,是指農戶年內上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罰款名義收取的款項統計在內,但不包括一事一議籌資、集資攤派和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交納的款項。
上交集體各種款項=土地承包金+共同生產費+建房收費+(上交集體)其他款項
其中,土地承包金:指農戶以承包金名義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各種款項。包括專業或招標承包果園、魚塘、機動地、“四荒”,按合同規定上交的承包金。
共同生產費用:指農戶以“村級共同生產費用”名義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各種款項。如:水利設施維修費、灌溉和排澇費、集體林木管護費等。
建房收費: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戶收取的有關農民建房方面的款項。
其他款項:指農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上述項目以外的款項,其中包括以罰款名義收取的款項。
(2)一事一議籌資:當年向農民收取的用于村內修建村內道路、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和其他一事一議籌資(如農業綜合開發等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
一事一議籌資=道路籌資+水利籌資+植樹造林籌資+其他籌資
(3)一事一議籌勞:當年組織農民出工進行村范圍內的修建村內道路、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和其他籌勞的用工數,以工日計算。
一事一議籌勞=道路籌勞+水利籌勞+植樹造林籌勞+其他籌勞
(4)農業生產性收費
農業生產性收費=農業灌溉水費+農業灌溉電費+其他(生產性收費)
(5)行政事業性收費:指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以及為特定群體提供特殊管理服務,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民建房收費+外出務工經商收費+農機摩托車三輪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收費+計劃生育收費+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6)農村義務教育收費:指政府舉辦的農村小學、初中向學生收取的教育費用,不包括各種教育集資和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私立學校及高等教育學校等收取的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農村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收費+代辦費+(農村義務教育)其他收費 項。
(8)集資攤派:指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興辦某項事業和某項建設向農戶籌集、攤收的款項。如鄉村道路集資攤派、水利集資攤派、辦電集資攤派、報刊攤派、保險攤派、電影攤派等款項。不包括一事一議籌資。
(9)政府補貼補償。是指國家對農民的補貼、補償款。包括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補貼和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等。政府補貼補償的其他補貼,包括良種補貼、農機補貼、計劃生育補貼、貧困學生補貼等。
農民負擔總量和農民人均負擔水平的指標運用和分析:
某地區農民承擔負擔總額=A+B+C+D+E+F+G+H
某地區農民人均負擔=(A+H+C+D+E+F+G+H)/N
上述兩式中,A:上交集體各種款項,B:一事一議籌資,C:一事一議籌勞折款,D:農業生產性收費,E:行政事業性收費,F:農村義務教育收費,G:罰款,H:集資攤派,N:本地區農業人口(一般用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中的匯總人口數)。
農民負擔構成分析
通過各項負擔占農民負擔總額的比重和各項負擔增減情況的分析,可以分析農民負擔增減的原因,以采取相應措施。
農民負擔占收入的比例分析
利用農民人均負擔、農民人均純收入指標,可計算農民人均負擔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分析農民負擔的實際狀況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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