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輔導:稅法的概述(四)
更新時間:2012-01-20 0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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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票管理$lesson$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用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保管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發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示例】
1.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的保存期限是( )。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答案】B
【解析】發票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注意別把此時限與賬簿等涉稅資料的保管期10年相混淆。
4.納稅申報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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