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審計相關知識輔導:行政訴訟法(5)
更新時間:2012-01-12 0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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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訴訟的受理$lesson$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示例】
1.受訴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則( )。
A.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上訴
B.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C.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D.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自行審理
【答案】ABCD
(三)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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