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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價師備考: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

更新時間:2011-09-05 21:44: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lesson$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如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期限的規定。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從事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如果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經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時,由政府無償收回。

  (3)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不得改變,要改變須經批準。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兩種形式。

  (5)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例題.劃撥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 W )

  例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A)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省級人民政府

  C.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D.國務院

  例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從事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必須( A )。

  A.辦理出讓手續或經政府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B.辦理出讓手續

  C.報政府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D.以上答案都不對

  例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費及( D )兩種形式。

  A.合作經營

  B. 有償劃撥

  C.作價人股

  D.無償取得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項目一律按劃撥方式供地,而只是這些項目中政府認為應當予以扶持,并給予政策上優惠的,經過批準可以采用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例題。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下列建設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的是( ABCD )。

  A.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C.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用途限定

  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用地經批準后,因某些情況的變化,確屬必須對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作某些調整時,應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后,如果認為改變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規劃并允許改變的,報經原批準用地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重新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如果原來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要變更為有償使用的,應當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的用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劃撥的依據之一:

  (1)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期限;

  (2)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3)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要求;

  (4)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此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報批前,也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再根據土地管理的要求,報人民政府批準。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2)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3)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例題.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ACD)條件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A. 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B.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C.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產權證明

  D.不辦理出讓手續,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流轉所獲得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1.收回的條件

  (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該劃撥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適當的補償。

  (2)由于實施城市規劃和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3)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該劃撥土地的,該土地必須由國家收回。同時,因劃撥土地不是有償使用的,土地不予補償。如果原土地使用單位需要將該劃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轉讓,對該土地則按有償使用的辦法進行處理,應當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有償使用費。

  (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

  一般說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由收回單位提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如果是單獨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報原批準用地的機關批準。如果是為公共利益等建設項目用地收回的,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用地的同時,報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經依法批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例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報( C )批準。

  A.省級人民政府

  B.國務院

  C. 原批準機關或又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D.國土資源部

  例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BC )。

  A.單位撤消后不再使用

  B.公共利益需要

  C.公路、鐵路經核準后報廢

  D.轉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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