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非招投標選物管 最高罰10萬


一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好壞,往往會影響到小區住戶們的生活質量,如果小區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草率”選擇一家物業服務企業,小區住戶們是不是就只能忍氣吞聲?
記者昨日從市房產管理局了解到,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透露,建設單位如果“草率”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
不通過招投標選聘物管
將被警告罰款
為小區業主選擇一家優質物業服務企業并不簡單,按規定,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等方式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標準》明確,如果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總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重大業主投訴或群體性上訪等矛盾糾紛的,并及時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除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之外,還得繳納3萬元以下罰款。
總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或不論總建筑面積多少,對業主共同利益造成影響,并造成重大業主投訴或群體性上訪等矛盾糾紛的,以及未及時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或建設單位曾因該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將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使用業主共用建筑設施
最高罰20萬
當小區業主們仍陸續入住新居的時候,小區開發商為謀取利益,在小區住宅靠近路邊的大片墻面上印上了商業廣告,并收取租金。對于這種情況,《標準》明確,如果建設單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雖未對業主共同利益造成影響,也沒有造成業主投訴或群體性上訪等矛盾糾紛的,也仍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開發商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并對業主的共同利益造成了重大影響,并造成重大業主投訴或群體性上訪等矛盾糾紛的;或曾因違反本規定被有關部門處罰過兩次以上,將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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