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招投標不得擅設“保證金”
更新時間:2011-06-09 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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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最新公布的一份通知指出,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查,堅決制止其利用市場不平等地位強制要求施工企業交納各類額外保證金、變相墊付工程款的行為。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業主除依法查處外,要將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
記者從這份通知中了解到,今后,在浙江省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外,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設立針對施工企業的其他保證金。工程項目業主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業主,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向施工企業收取其他保證金。
其中,建設工程施工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根據工程性質、建設規模、目標要求等內容的不同,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5%-10%,最高不得超過10%;項目業主預留的保證(保修)金一般為工程款結算總額的1%-3%,最高不得超過5%。
近幾年來,浙江省普遍建立和健全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制度,對規范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順利實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部分地方和項目業主以強化工程現場管理為由,另設立了名目繁多的其他各類保證金,如誠信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創優奪杯保證金等。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認為,這給廣大施工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資金壓力,增加了企業的成本,阻礙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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