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到期“斷檔”應提早申報
隨著6月1日的臨近,財政部將迎來自《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以下簡稱“第61號令”)施行后首批申請政府采購甲級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然而,部分地區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卻因6月1日前代理機構資格到期“斷檔”的問題而犯了難。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部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難題,即部分資格到期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已向財政部遞交資格申請材料,但還未獲批,因此,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不確定這些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是否還能被繼續抽取。而事實上,財政部在去年就對代理機構資格到期“斷檔”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2010年12月1日,第61號令正式施行。按照要求,政府采購甲級和乙級代理機構均應按照新的規定申請代理資格。此后不久,為了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工作、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的要求,財政部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當年12月1日起,將定期集中對甲級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代理機構申報材料的遞交時間從此確定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還提出,凡資格證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到期的甲級代理機構,財政部將隨時接受資格申請,并按第61號令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對乙級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的時間,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因而,欲申請甲級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應提早準備申請材料,上報財政部并等待審批。
此外,有部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表示,少數代理機構在其資質到期前抽取到政府采購項目,但其資質到期后仍有部分項目尚未完成。對這種情況,政采監管部門不知是否應讓其繼續完成此項目。對此,業內老師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說,應制止這類行為。根據財政部第61號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代理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進行資格審批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如代理機構因未提前申請而造成項目期間資質到期的情況,則不應讓其繼續代理,并要求該代理機構賠償采購人相應的損失。
記者了解到,針對此類情況,目前已有部分省市的政采管理部門采取了有效的舉措。例如,福建省建立了代理機構數據庫,若代理機構資質到期便提前作出提醒,或將其清理出庫,以防抽取后給政府采購工作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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