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資料(一)
更新時間:2011-04-25 1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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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2.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
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間的財力分配關系。
4.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稅收實行五級征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5.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容
1.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
(2)依據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
中央稅: 為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
中央地方共享稅: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
地方稅: 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
項目 |
內容 |
中央固定收入 |
關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收入(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 |
地方固定收入 |
營業稅(不含各銀行總行、鐵道、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屬于中央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①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 ②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余資源稅歸地方 ③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地方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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