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專業相關知識 輔導之:證券法(4)


(二)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暫停或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暫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有: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
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4.暫停或終止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⑤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第①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第②項、第③項、第⑤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交易。
2011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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