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輔導之:票據法(11)


(六)匯票的付款 $lesson$
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根據匯票持票人的提示請求,依法向其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付款行為的效力是: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包括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據,消滅票據關系。
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三個階段。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示例】
1.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定日付款的匯票,應自到期日起( )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A.5日 B.10日 C.15日 D.1個月
【答案】B
(七)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示例】
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票據權利包括( )。
A.付款請求權 B.損害賠償請求權
C.追索權 D.違約金請求權
【答案】AC
2.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2007年試題)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付款人死亡
C.承兌人逃匿 D.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E.背書人因違法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
【答案】ABCDE
3.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4.根據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的款項有( )。
A.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計算的利息
B. 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C. 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D. 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導致追索人對他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答案】AB
2011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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