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金融制度復習資料詳解(五)


五、金融監管制度(掌握) $lesson$
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體制模式。
狹義的金融監管是央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的監督管理。
廣義的金融監管指除狹義金融監管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行業自律的監督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
按金融監管的范圍分:集中統一的監管理體制、分業的監管體制和不完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1、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 又稱單一的、一元化的監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設的專門監管機構承擔對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職責的體制模式。
(2)一般用于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因此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稱混業監管模式。
(3)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模式的原因:
取決于銀行機構提供金融報務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就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金融監管水平(金融監管水平越高,就有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取決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程度
(4)集中統一監管的優點(與分業監相比):監管成本低、避免重復監管和避免出現監管漏洞或真空。
集中統一監管的缺點:缺乏監管競爭性。
目前實行這種監管模式的有:英國、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麥等
2、分業監管體制
(1)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不同主體及其業務范圍分別進行監管的組織形式。
主要在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領域分別設立專職的監管部門,對各行業進行審慎監管
(2)一般用于銀行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
(3)實行分業監管的原因:
混業下,內控不健全,風險大
市場規則不健全。
(4)分業監管的優點:分工明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競爭、監管效率高;
分業監管的缺點:監管成本高(機構多)、機構協調困難、重復交叉監管或監管真空。
美國、中國香港等實行分業監管體制。
(三)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牽頭式――巴西
2、雙峰式――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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