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樂代表:完善《政府采購法》 促進行業產業公平發展


“低價中標固然是企業不斷努力的行為,但相當多一部分標卻出現零利潤、甚至低于行業成本中標的情況,特別是重大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不斷出現企業之間惡性競爭,已經在影響行業的發展。”針對政府采購出現的上述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工商聯(總商會)執委倪樂在今年的兩會上建議,完善《政府采購法》,增補公平性條款。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范圍,已經由原來單純的貨物類采購擴大到工程類和服務類采購,并且工程采購的比重呈上升趨勢。政府采購規模也由2002年的1009.6億元到2009年突破7000億元。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我國出臺了《政府采購法》,并于2004年9月11日正式實施。
倪樂代表說,《政府采購法》出臺之后,我國的政府采購基本形成了“管采分離、機構分設、政事分開、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但是,近年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
“其中以投標企業惡性競爭導致企業利潤過低,引發低水平發展態勢,一些非財政支付項目利用政府采購平臺,惡意擠壓生產鏈末端企業利潤的情況較為嚴重。” 倪樂代表說。
倪樂代表分析說,招投標市場本應該是一個各企業平等競爭的平臺。但實際上為數不少的政府采購企業利用自身的非經營性優勢,擠壓中小型企業并從中實現行業壟斷。如利用非主業收益抵沖主營業務利潤從而采用價格低于行業成本價實施壟斷性競爭。
此外,政府采購的前提是財政資金支付項目,其目的是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能,其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招投標方式最大限度地用活財政資金是必然的,但實際上,一些非財政支付項目,其招標主體本身是以牟利為主要目的,屬于經營性質,也在利用政府采購通平臺。這樣就對產業末端企業,特別是服務業造成了積極不好的影響。
倪樂代表說,對于投標企業惡性競爭導致企業利潤過低,《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最低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應當予以解釋說明,但是因為實際操作中沒有價格條款監控,而成為虛設條款。而對于利用非主業收益抵沖主營業務利潤從而采用價格低于行業成本價實施壟斷性競爭等,由于《政府采購法》評標標準中并不出現相應規范條款,故而形成同一平臺的不平等競爭結果,無形中助長了行業壟斷的出現。
為此,他建議在《政府采購法》中增補成本計算評判條款。采用可計算、可比對的方式規范最低成本核算,查核低于成本價競爭的行為;在《政府采購法》中增補規范非經營性收益進行經營項目數據條款,以營造公平的投標人報價平臺,將政府采購與經營主體嚴格區分開來。對非財政資金支付的采購項目,不適用政府采購項目政策,以區別民生招標與經營招標主體上的不同,避免打壓中小型企業情況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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