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9)


3、仲裁程序 $lesson$
(1)申請與受理
① 申請
申請仲裁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提請所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的行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有仲裁協議;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在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② 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糾紛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 5 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的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2)組成仲裁庭
① 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 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組織形式。
② 仲裁庭的組成原則――一案一組庭
③ 仲裁庭組成方式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即合議仲裁庭,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即獨任仲裁庭。
④ 仲裁庭組成方式的選擇
在具體的仲裁活動中,采取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當事人約定合議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獨任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⑤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⑥ 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護,《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員的回避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的申請: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 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開庭和裁決
① 開庭
開庭,即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仲裁法》第 39 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
該條還規定 :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環球網校2011年經濟師考試網絡輔導熱招中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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