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建筑》預習輔導:第十章節(2)4
6.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兩個階段)
6.1 建筑安裝期內的保險
■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工程破土動工之日
◇保險材料、設備運抵工地
◇保險單中規定的生效日期
■保險責任終止時間
◇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險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試車期
◇只針對新機器在試車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與費用負責
◇舊機械設備不保險
■保險期延長
◇在規定保險期內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并加交保費,保險人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6.2 保證期內的保險
■規定
◇保證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建筑期內,是否投保,由投保人決定
◇從工程驗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使用或接受工程時算起,以先發生者為準
◇保證期內只承擔承包商的保修、保養或維護義務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損失,對火災、爆炸以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概不負責
保證期內
■分類-均對火災、爆炸以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概不負責
◇有限責任保證期保險
◇擴展責任保證期保險
◇特別擴展保證期保險
7.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
7.1 保險金額的確定
■為保險建筑工程完工時的總價值
7.2 保險金額的調整
■超過保險工程造價時,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調整保險金額
■在保險期內對工程作出記錄
■如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3年,必須從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12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調整保險費
■在保險期限屆滿3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最終的工程總值,保險人多退少補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7.3 賠償限額
■特種風險
◇無論發生一次或多次,其賠款均不得超過該限額
■第三者責任險
◇規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規定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限額
■各種費用保險與附加險的賠償限額
◇單獨列明分項賠償限額
◇按總保險金額或物質損失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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