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中如何正確規范工程造價


在市場經濟形勢下,加上國家新一輪宏觀調控,市場競爭、品牌競爭、集團企業間的吞并愈演愈烈,人們對市場經濟的認識也越來越深。當今社會,“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現狀尤為突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時刻都面臨著嚴峻的社會形勢的考驗。
國家政府一再重申,承接工程項目不準墊資帶資,許多權威人士也一再要求合理價中標。但建筑市場的不規范報價競爭方式卻似乎愈演愈烈。最低價中標成了發包商的首選,隨之,要求補價、變更、停工抗議、偷工減料、行賄受賄、經濟糾紛等一系列問題均由此產生。
可以想見,不規范的承發包方式、競價方式會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多大危害!規范工程造價(報價)已刻不容緩,工程價值和造價相背離的現象不能再延續下去了。
一、建筑市場實際報價狀況分析
由于建筑市場還很不規范,承發包雙方基于自身利益,“低價中標方式”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很多發包方和承包商背離了產品的價值規律,認為一個項目的造價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為種種原因,不得不將工程造價一壓再壓。盲目壓價的后果,最終會導致工程質量低劣,發包方和承包商到時只有自食苦果。
二、必須嚴肅執行《建筑法》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但發包商和承包商違反《建筑法》招投標被懲處甚少。建筑市場的實際狀況是:業主對工程造價具有絕對的主動權,工程造價隨業主的意志而定,在壓縮造價及節約開支等的利益驅動下,發包方希望工程造價越低越好,同時也掌握了絕大多數施工企業承接工程任務難的心態,承發包合同中的“不平等條約”由此產生。實際上,業主方和承包方都有意無意地違背了《建筑法》的規定。片面強調“工程造價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承包方始終會處于下風,不太可能要求發包方按合法、合理和正常的市場規律進行發包。本人認為這是對工程造價的一種誤解,工程造價必須有法可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市場規律,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確定下來。
三、完善造價(報價)計取方式
1、按定額和市場信息價計取
政府關于工程造價計取方面的規定已比較齊全,各類定額相繼實施,這是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定額確定了一定計量單位的分項工程或結構構件的材料、人工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消耗數量以及它們的價格。國家發布的各類文件也是一種規定,定額量的調整、機械費的補差、人工價格、材料價格、機械設備臺班的調整等,都比較科學適時地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要素進行了規范。此外還有國家和有關地方建設主管部門關于工程造價的一系列規定,如工程款預付、市場信息價格調整、工期延誤的造價變化等。
2、按市場實際采購價計取
一般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按定額計算的工程量的爭議不大,主要是對材料的“市場信息價”和“市場實際采購價”問題的爭議。因市場不穩定因素,造成材料價格變動大,政府信息價發布時間滯后(一般差1個月左右),這使承包方在報價時按信息價報價顯得吃虧。因此,本人認為按實際采購價報價是合情合理的,同樣也是合法的,這些主要關乎承包方利益的內容,承發包雙方均須在合同里約定。
目前我們一直延用的方式是定額計價方式,但定額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某項工程造價的永久不變的依據;政府有關部門雖然適時發布對各種定額的調整,各種價格變化的公布,但“市場信息價”滯后引起的單價爭議亟需完善。我們常說:“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但事實上控制量都不一定能夠控制,至于指導價和競爭費就更為承發包雙方所濫用了。量價分離在實際操作上,對量的概念比價的概念要小得多,一般認為,量是一定的、是死的,而價是可變的、活的,這就造成很多項目的承發包雙方很容易達到工作量的統一而糾纏于它們的價格。事實上,同樣的工作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會導致工作量的不一致,在工作量的調控上還是有一定余地的。
四、政府要進一步督導規范報價
如何避免目前建筑市場的壓價之風,規范建筑工程造價市場?這是一個大規模的系統工程,牽涉到政府主管部門、咨詢代理機構、承包商、發包方、建材廠商和供應商等許多部門,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實際的方法予以規范。
加強對工程造價的宏觀指導,尤其是要加強工程造價(特別是單價計取)工作的“立法”,使工程造價工作有法可依。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一種競爭,而競爭力又往往主要表現在價格上的競爭,工程造價的管理顯然是承包方經濟管理的中心節點。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在建筑工程“造價的形成”、“造價的落實”這兩個課題上進一步完善,要使競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造價(單價)確立依據和動態的宏觀調控對造價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這個前提下,培育工程造價的咨詢服務機構必不可少。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應該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該機構應該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標底的編制或審核,應該努力培養這樣一種氛圍,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編制的工程招標標底原則上是合理的,除非有特殊情況,中標單位的工程造價應該是最接近于該標底的。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業主的“壓價”和承包商的“漫天要價”,而在目前,由于競爭的激烈,主要還是要規范“壓價”現象的發生。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的首要性質應該體現在它的公正性,依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法規,全過程地對工程造價進行動態管理。從工程項目標底的編制、合同的簽訂、工程造價的約定開始,一直到工程的結算為止,對工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應該是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的任務。這種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事實上,也就使得工程項目的事后審計變成了工程進行之中的事前審計。這對投資把關、工程量的合理確定和工程造價的合理約定無疑是十分有益的。目前的市場狀況是,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發育不夠健全,不少業主和承包商對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的認識還不足。努力培育建筑市場,規范業主和承包商的行為,首要的,要培育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使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真正能在工程造價這個建筑工程的中心環節上公正、公平地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綜上所述,以下兩點最為重要:
1、培育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咨詢服務機構,作為第三方認定機構對承發包雙方的造價進行過程認定和竣工結算確定是較可取的一種方式。
2、改變用當月市場采購價報價比用滯后的市場信息價報價更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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