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三級法律基礎輔導(4)


2、他物權
財產非所有人 依據 法律的規定 或者所有人的意思 對他人所有的財產 享有的 進行有限的支配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1)用益物權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的 在一定范圍內 進行使用并獲得其收益的 權利。
例: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
(2)擔保物權
以確保 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者 所有或經營管理的 特定財物或權利 之上設定的 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1)抵押權
債權人對 債務人或者第三者 提供的 不轉移占有 而作為債務擔保的 財產,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 就擔保財產 變價并優先受償的 權利
2)質押權
債權人對 債務人或者第三者 轉移占有 而供擔保的 動產或權利,依法就其價值 優先受償的 權利
3)留置權
按照合同約定 占有債務人財產的 債權人,于其債務未獲清償前,可留置其占有物 以擔保其債權的 權利
理財規劃業務中,常用到 抵押權、質押權,進行融資策劃
(3)關系: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區別:
用益物權:重在利用 物的 使用價值
擔保物權:著眼于 物的 交換價值
交叉:典權
(4)典權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進行 使用、收益 的權利
出典人 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 交于 典權人 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 對該財產的 所有權,典權期限屆滿 可以贖回。
典權人 支付典價,取得典物的 使用權、受益權,在典權期限屆滿 出典人還沒有 贖回時,可以取得 典物的 所有權
典權 對于所有權人,在不失去 所有權的前提下,取得 長期資金的使用。
策劃 不動產投資
C、債權
債:特定當事人之間的 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債權:可以請求他人 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 私法上的 權利
債務:必須 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 私法上的 義務
債權人:享有權利的一方
債務人:負有義務的一方
債的發生 基于四種原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1、合同
民事主體 設立變更終止 債權債務關系的 合意。意思表示 為核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合同之債:因合同 而產生的 債
2、侵權行為
不法侵害他人 非合同權利 或者受法律保護 的利益,因而 行為人 需就所產生損害 承擔責任的行為。
四個要件:加害行為、損害結果發生、二者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失
侵權行為之債:因侵權行為 而產生的 債
3、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依據的一方,使另一方受 有損害的行為。
一方利益 應當減少 而沒有減少的,也屬于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債:取得不當得利的一方 負有 依法返還的義務,此債務即為不當得利之債
4、無因管理
沒有 法律規定 或合同約定的 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務 或為他人提供服務 的行為
無因管理之債:因 無因管理行為 而在 管理人與本人 之間產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
管理人 享有 請求本人償還 因管理事務 而支出的 必要費用 的債權
本人 負有 償還該項費用 的義務
理財規劃業務中,主要涉及 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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