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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7)

更新時間:2011-01-20 10:05:0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5、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lesson$

  (1)起訴

  ① 定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訴訟的人為原告,被提起訴訟、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為被告。

  ③ 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作的各項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 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 5 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 3 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 3 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許設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順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過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階段組成: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調解:

  調查和法庭辯論后,在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的基礎上,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撤訴

  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6 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

  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的,可以當即進行審理,當即調解。

  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

  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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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網校2011年經濟師考試網絡輔導熱招中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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