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4)


5、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lesson$
(1)起訴
① 定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訴訟的人為原告,被提起訴訟、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為被告。
③ 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作的各項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 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 5 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 3 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 3 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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