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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4)

更新時間:2011-01-17 15:24: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5、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lesson$

  (1)起訴

  ① 定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訴訟的人為原告,被提起訴訟、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為被告。

  ③ 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作的各項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 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 5 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 3 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 3 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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