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等方面收受賄賂,河南濮陽市原副市長獲刑
《法治周末》獲悉,近日,河南省濮陽市原副市長王相玲(副廳級),因收受11人15次賄賂共計人民幣164萬元、歐元5000元,在工程招標、財政撥款、協調關系、子女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被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如果不是被判處刑罰,今年正好滿60周歲的王相玲或許能過一個風風光光的生日,落馬之前,她是河南省濮陽市副市長,副廳級。
30年從代課教師到副市長
作為曾經的濮陽市副市長,王相玲落馬的原因,是在工程招標、財政撥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1981年3月,以優異成績畢業的王相玲被分配到河南省原安陽地區財政局工作。1983年10月,濮陽撤縣建市,她被安排到濮陽市財政局工業科工作,先后任副科長、科長,1989年8月任濮陽市財政局副局長。
10年后,王相玲升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6年12月任濮陽市副市長。主管工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勞動保障、電力、鐵路等工作。
自1976年參加工作到2006年,30年里,她由一名代課教師升任濮陽市副市長,仕途一帆風順。
王相玲擔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全市一般預算收入累計完成87.9億元,累計爭取各類轉移支付和財力補助資金56.8億元。濮陽市財政局2002年被評為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2005年被中央文明委命名為全國文明單位。
王相玲個人也榮獲全國優秀會計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河南省“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在一系列耀眼的光環下,她的權力在不斷增大,而對自己的要求卻在逐漸放松。
10萬元存折引發激烈思想斗爭
1995年,濮陽市某建筑集團公司承建了市財政局的辦公大樓,該集團的工作人員劉某由于工作關系,結識了時任財政局常務副局長的王相玲。
2000年1月,濮陽市財政局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準備興建小區,便向社會發出招標公告。已任財政局局長的王相玲自然成為承攬人公關的對象。劉某為了承攬該工程,到王相玲的辦公室匯報了自己公司的情況,提出想參加招標讓王相玲從中幫忙。
2000年4月9日,小區工程招標開始,參加競標的有5家公司。
評標前,王相玲向一位評委交代,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濮陽市某建筑集團公司的實力不錯,在評標時要適當予以考慮。
評標當天,王相玲在場坐鎮。評標結束后,王相玲說的兩家公司雖然實力不錯,但報價高。招標辦的人拿不定主意讓誰中標,最后征求業主財政局的意見。王相玲決定,如果兩家公司同意把報價降到最低,就讓這兩家公司中標。
接著,兩家公司分別到招標辦寫出書面承諾,承諾降低報價。當天下午6時,招標結果出籠,兩家公司順利中標。
兩家公司順利中標后,便開始進場施工,財政局還專門成立了基建辦公室。王相玲指示基建辦負責人搞好施工安全、質量和協調工作,為施工方提供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
起初,小區施工工地比較混亂,當地老百姓為了一點小利益不時找工地麻煩,出現強裝強卸、偷盜建筑材料等矛盾,致使工程一度難以正常施工。為了保證正常施工,基建辦負責人向王相玲作了匯報,由王相玲出面與所在區區政府協調,保證了企業的正常施工。
為了感謝王相玲在工程招標中給予的幫助和創造的良好施工環境,也為了以后在施工協調和要工程款方面得到關照,2000年中秋節前,劉某一人帶了一個10萬元的存折來到王的辦公室,簡單匯報了小區的施工進度及一些感謝的話,臨走時說:“過節了來看看你,工程中標時也沒來看你。”說罷從口袋里掏出存折放在了王的辦公桌上。王說,“不需要,不要這樣”。但劉某扭頭就走。王相玲拿到10萬元存折后,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最終決定把存折退回去,并在兩個月后把10萬元存折退還給了劉某。
60歲時成了金錢的犧牲品
在劉某看來,這始終是一個人情,必須還,并認為存折不方便存取。2001年春節前的一天,劉某準備好10萬元現金,用一個黑色塑料袋包著,直接來到王的家。王相玲一看是劉某,問:“咋了,有啥事?”劉某說:“過節了,來給你拜個年。”一邊說一邊把黑色塑料袋放下。王打開一看,里面裝的是現金,覺得收了不妥,打算等春節過后再退還給他。
春節后,王相玲要求劉某把錢拿走。劉某說:“這是我個人的錢,與公司沒有關系,不會出事的。”王聽劉某這樣說,也就沒有堅持。
2002年春節前,劉某又準備了20萬元現金用黑色塑料袋裝好,來到王的辦公室,放下塑料袋。劉某說:“一點點心意,表示感謝!”王清點后,整整20萬元,害怕出事,準備節后退掉。劉某說:“錢是個人的,和公司沒有關系,沒有人知道。”王相玲便沒再堅持。
2003年春節前,劉某準備了10萬元現金,用同樣的方法送到了王的辦公室。
無獨有偶,參加小區施工的另一公司工作人員李某出于同樣的原因,先后在2000年招標前,2001年春節前分別送給王相玲20萬元、10萬元。
自2005年至2008年春節前,王相玲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在財政撥款、安排人員調動、協調配套項目資金、收購資產、給企業協調貨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受9人10次賄賂,合計人民幣94萬元,歐元5000元。
2009年8月,中央吹響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治理“號角”,根據群眾舉報,正在參與林鋼改制的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相玲被河南省紀委“雙規”。
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受賄犯罪,王相玲被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該案由內鄉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當年10月22日,內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治周末》獲悉,庭審中,被告人王相玲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最后陳述時,王相玲聲淚俱下地說:“……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內疚和慚愧,但由于我多年工作在濮陽,個別同學、老鄉、熟人難免辦事有求于我,過年過節要送禮表示感謝,態度十分誠懇堅決。再三推脫不掉,礙于情面,有時只好暫時收下,想日后再退。時間一長退不掉時,就放松了思想警惕,認為事后送禮,又不是權錢交易,應該不會出事。總是懷著這樣的僥幸心理,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掉,一次次犯下了嚴重錯誤,以致走上犯罪。”
“在黨和人民賦予我的權力面前,我沒有保持清醒的頭腦,使自己成了金錢的犧牲品。我的心在滴血,一失足成千古恨,教訓十分慘痛。”王相玲說。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賄賂,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164萬元、歐元5000元,在工程招標、撥款、協調關系、子女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相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針對此案,審理法院―――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魏建國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收受的財物,有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后收取的,事實上就是事后受賄。本案被告人也認為事后送禮,又不是權錢交易,應該不會出事,她當然更想不到自己會因受賄罪被判刑,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觀點。
女副市長
錢來得容易 貪婪思想作怪
問:他們為什么送給你這么多錢?
答:他們有的是感謝我給他們創造的良好環境,有的是感謝我在工作方面給予的幫助,有的是為了和我聯絡感情,有的是想讓我出面協調事務,也有的是感謝我給他們安排工作。
問:你當時收到這些錢后是咋想的?
答:金額大的,我也怕出事,開始還想著退還給他們。但時間長了,我就思想麻痹,心存僥幸,認為既然是實心實意送給我的,可能不會出事,就不再考慮退錢的事。金額小的,想著是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也沒把這事看得嚴重,想著不會出事,就收下了。
問:當初劉某送你10萬元存折你能退掉,為什么收到的現金卻沒有退掉?
答:說穿了還是沒有想著堅決退,錢來得容易,貪婪思想作怪。
問:你對收錢這件事情現在是怎么認識的?
答:我自己思想認識錯誤,且懷有極大的僥幸心理,置黨紀國法于不顧,我作為黨的高級干部,嚴重違反了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問:這種行為對不對?
答:不對。
問:不對,應該咋辦?
答:我現在已經認識到自己的嚴重錯誤,愿積極退贓。
嚴懲行賄 切斷賄賂犯罪根源
行賄犯罪是一種丑惡的社會現象,是產生受賄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蝕性、危害性極大。因此,應加大對行賄人的懲處力度。作為賄賂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受賄應予以嚴懲,但這不能成為放縱行賄行為的借口。應對行賄人因行賄而獲得的非法利益堅決予以收繳。只有嚴懲行賄,使行賄成為高風險的行為,才能遏制腐敗的蔓延。
建立行賄人“黑名單”檔案制度。將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存進“檔案庫”,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有助于遏制腐敗。
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對權力的運行不僅僅要進行事后監督,更要進行事前和事中監督。同時應該完善行賄犯罪的立法。立法機關應適當修改有關懲治行賄行為的法律規定,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種犯罪作出補充規定,使之更趨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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