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復習精選(4)
四、 影響財產傳承規劃的因素
(一) 子女的出生或死亡
1. 子女未出生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2. 如果子女已經出生,屬于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就要在繼承人數和繼承財產份額上有所調整
(二) 配偶或其他繼承者的死亡
配偶或其他繼承者的死亡,有可能導致客戶在財產狀態或者數額發生重大的變化。
(三) 結婚或者離異
(四) 本人或親友身患重病
(五) 家庭成員成年
(六) 遺產繼承
(七) 房地產的出售
(八) 財富的變化
(九) 有關稅制和遺產法律的出臺及變化
國際上采用的對財產傳承規劃影響較大的稅種主要是遺產稅和贈與稅,但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征這兩個稅種。
【例題】關于配偶之間的關系的說法錯誤的是( )
A配偶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
B 配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
C 配偶之間是一種財產關系
D 配偶之間是一種人身關系
【例題】下列關于遺囑信托的說法,錯誤的是()
A遺囑信托可以是口頭形式
B遺囑信托在委托人過世后生效
C遺囑信托可以避免因遺產分配產生的紛爭
D遺囑信托可以實現財產永續傳承
【例題】遺囑執行人設立的不足是()
A遺囑執行人對遺產沒有直接的控制能力
B遺囑執行人對遺囑不能強制執行
C遺囑執行人有可能損害繼承人的利益
D遺囑執行人喪失行為能力后將形同虛設
E遺囑執行人不能有效降低遺產所面臨的風險
【例題】遺囑的不足體現在()
A有被推翻的可能性
B遺囑中指定子女的監護人不愿意充當監護人
C遺囑中指定子女的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
D遺囑仍然不可以有效防止家庭糾紛的發生
E遺囑一無是處
【例題】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年幼時送給胡某做養子,丙結婚,胡某為其蓋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該房屋被毀。丙的生母就將自己的住房騰出一間給丙夫婦,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與乙要收回房子,丙認為自己有權繼承母親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死者的遺產由()繼承。
A甲與乙 B甲、乙、丙
C甲、乙、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解析:養子女因收養關系成立,失去了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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