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試行招投標市場不良行為計分管理辦法


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如果你有行賄、受賄、串標、圍標、抬標等行為,對不起,你將在一定期限內被拒絕投標,時間最長達2年,并在網上公示——這個規定來自我縣于日前出臺的《三門縣招投標市場不良行為計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管理辦法》)。
近年來,隨著我縣建設步伐的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呈逐年增加趨勢,僅今年上半年,就有120多項(宗)項目在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涉及金額10億余元。為規范招投標市場,早在2007年,我縣就成立縣招管辦,但對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的處罰,一直缺乏規范性的管理,而《管理辦法》的實施,將補上這一“短腿”。
《管理辦法》一一明確了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老師評委、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競買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各種不良行為,并對其實行計分制,每項不良行為的記分標準在2分至6分之間。對有不良行為記分記錄的,縣招管辦將在招投標中心網站給予公示,公示期為4個月至2年。
在不良行為記分的應用上,《管理辦法》也分別作出規定。投標人因行賄、受賄、串標、圍標、抬標等8種不良行為之一被記分,或其他行為記分累計達6分(含6分)以上受到記錄公示的,在公示期內不得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一年內累計記分達6分以上的,一年內不得承接縣內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內部人員一年內累計記分達10分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一年內不得承接縣內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對具有不良行為記分記錄的評標老師庫評委,每扣2分,縣招管辦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一年內記分達4分的,取消其擔任評委資格。
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集體)產權、采礦權交易及履行交易相關的合同中的競買人,發生不良行為被記分4分的,一年內不得參與縣內相關競買活動;發生不良行為被記分6分及以上的,二年內不得參與縣內相關競買活動。
注冊造價工程師(包括造價員)一年內累計記分達6分以上的,一年內不得承接縣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內部人員一年內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一年內不得承接縣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據悉,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如對記錄內容有異議,可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期間,不影響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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